高空坠物至损法律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5-06 作者:保定律师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文链接: http://www.taobaocha.com/309104.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宣汉县律师 鄱阳县律师 铜陵铜官区律师 舟山律师 定南律师 丽江律师 上饶广丰区律师 丽水律师网 杭州民事诉讼律师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 海南律师 福州律师 寻乌律师 合肥肥西县律师 阜阳颍东区律师 温州乐清市律师 高州市律师 上海青浦区律师 重庆涪陵区律师 茂名律师 聊城律师 夏邑县律师 临沂律师 常州律师 上饶律师 长沙律师 漳州律师 九江律师 周口律师